洞察喵
发起集体投诉
03-31 00:28:57
【事情背景】:我与我姐二人于2025日3月19日晚上约20:30分,在优路教育业务员的催促下,在其官网报了中医师承培训班。于2025年3月22日中午12:29分申请取消报名,前后不到48小时。优路教育机构根据要扣我们30%违约金。费用是49000/人,合计98000,两人30%即29400元。 优路教育的违规行为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 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 (一)事实依据:优路教育宣称“20年师承匹配经验”,但国家中医师承政策(52号令)始于2007年,且其业务实际开展时间晚于政策起始时间,涉嫌虚构资质。 (二)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结论:现主张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一)事实依据: 1.未披露指导老师的姓名、执业机构等关键信息,仅口头提供模糊描述(“某中医馆”)。 2.业务员隐瞒与本人叔叔的关系,诱导签约。 (二)法律依据: 1.违反《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关于“指导老师资质公示要求”,导致学生无法验证老师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违反该办法的公示义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有权知悉服务的真实情况。 3.《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因隐瞒重要事实可解除合同。 结论:信息不充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本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免责。 三、服务承诺未履行 (一)事实依据:承诺“非工作时间可提问”但未兑现,服务与宣传不符。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优路教育违约在先,本人拒绝支付违约金。 四、违约金过高且无实际损失 (一)事实依据: 1.未产生实际成本(教材未寄、未公证备案、仅开通账号)。 2.机构承认可将“预匹配老师”转给他人,证明无损失。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无效。 结论:30%违约金(29400元)显失公平,要求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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