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优选页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到货食品日期不符,涉及欺诈消费者行为

- 17362928753
- 美团客服小美
- 美团外卖
-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缺乏诚信
- 赔偿
- 500元
- 投诉已完成

最终并没有处理,经本人,像深圳市市监督管理局龙华局强烈反馈才勉强处理,但并未依法赔偿。


至今快一年被投诉人仍然未处理 ,强烈要求美团平台积极处理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投诉,请美团平台积极处理问题,如有异议,请在此详细公开说明,如无异议,请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别置之不理!

刚看到美团在回复中提到“查询您有进行反馈,工作人员已与您沟通解释,请您谅解”我不知道美团什么时候和我沟通的,是通过什么方式?那个客服与我沟通客服工号是多少?可以提供证据吗?作为一个大型平台既然还这样撒谎糊弄人,简直令人难以置信……看来是不想积极处理了。其实在这里投诉我也没有抱多大的期望,除了起诉任何投诉对你们这样店大欺客的平台来说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在这里投诉重点的是让大家看先来评评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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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美团客服小美


3、以上两订单问题,本人曾与美团平台多次交涉无果,本人认为,消费者通过网上购买商品,只能通过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来了解产品,而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质量的一种,是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的重要参考信息,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如果经营者利用这种隐瞒实际生产日期的方式来出售商品,从而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产生购买行为,这是一种明显的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也是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现就此两订单问题,本人在这里再次提醒美团优选平台,因为你司不提供所谓经营者信息,现本人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美团平台履行赔偿责任。

1、2022年2月4日,本人在美团优选所购买的“阿华田蛋糕卷/400克x1盒”购买时页面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5日,而实际收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存在实物与页面承诺信息不符情况。食用时其1包是变质的) 2、相同情况,本人于2022年4月24日,在美团优选平台购买的“阿华田夹心华夫饼(340gx1箱),购买时页面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4日,而实际收到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又是宣传与实物不符。且同一个品牌应该是同一个经营的所为。类似的问题本人也曾不止一次提醒美团平台,但平台似乎对此类问题并不重视,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说是莫视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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